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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执法局,市运管局,各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3月19日
广州市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规范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营运秩序,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专业批发市场提供货物运输、配送服务的人力三轮车经营性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范围的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
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范围内进行货物运输,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人力三轮车通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 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当对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进行统一规范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园区内的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使用制度,并向属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加强对从业人员及车辆的管理。
(二)对园区内符合国家标准的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实行统一标识。标识应包含批发市场名称(或简称)、编号,样式可自行确定。标识应位于车身明显位置,牢固、清晰且易于辨识。未统一标识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园区内进行货物运输。
(三)建立园区内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和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四)人力三轮车总量规模应当与园区面积、商户数量、货物运输需求实际情况相适应。
(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进出市场运输货物。
(六)在园区内划设人力三轮车停车区,并加强人力三轮车停车秩序管理。
(七)督促园区内商户经营者使用园区内统一标识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货物运输;对使用未统一标识或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货物运输的商户经营者责令整改。
(八)督促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营运秩序、诚实守法经营,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货物运输。
第七条 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使用人力三轮车进行货物运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园区内统一标识的人力三轮车。
(二)不得利用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货物运输。
(三)不得要求人力三轮车超出划定的园区范围进行货物运输。
第八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二)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不得超出划定的园区范围进行货物运输。
(四)遵守营运秩序,文明服务,车容整洁。
(五)不得伪造、涂改车身的统一标识。
(六)承揽业务时不得超限超载和乱停乱放。
(七)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八)不得将车辆加装动力装置或非法改装。
第九条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对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对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