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 再出新政帮扶困难企业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稳定全市就业局势,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积极实施帮扶政策切实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据了解,《意见》所指困难企业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近一年来没有批量裁员;已制订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意见》规定,由企业申请,经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的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或抵押。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
为了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我市将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据悉,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即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参照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
与此同时,我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在岗培训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意见》指出,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意见》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